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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00092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开博体育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开博体育《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鑫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网新钱江投资有限公司,元应科 技之全资子公司)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作为贵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贵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年 7月 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 8月 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事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其他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其他决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

  1.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2.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内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436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的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发行人及其现任董(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① 基于自研芯片的数字孪生工业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② 大交通领域数字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③ 无人感知技术研发项目;④ 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规定的产能过剩、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发行人均已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权机关进行必要的备案,该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的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 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开博体育、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定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开博体育,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未发生变更。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众合科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的有效表决权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意见行使,实质上构成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5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 5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同一基金管理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2022年 7月 4日,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期内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67万股。2022年 8月 5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2023年 1月 1日到 2023年 6月 30日,该行权期内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161.40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558,845,262股变更为 561,129,262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在境外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财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都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不存在受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研制、生产高端路由器,千兆网络交换机软件和硬件 等相关系列产品及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 技术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投资咨询);企 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 调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 及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污水深处理和净化处理技术和装备研发;技术支持; 技术服务;污水深处理和净化处理成套设备的批发 (涉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不含特种设备);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制造;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 电缆经营;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功 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 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缆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 售;光纤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移动终端设 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 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开博体育,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采购、转让、市场营销、分销、进口、出口、再出口 智利或国外的货物(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 产或者不动产),还有一切应该与其他地区共享的技 术启示和技术发展。投资领域涉及所有的货物(不管 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污水处理项目、排水管网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 管理;水质检测;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服务;工程 设计与咨询;污泥处理及其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咨 询、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污染治理;市政设施管理;检测服务;管道和设备 安装;管道工程建筑;专用设备修理;工程设计活 动;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卫 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 计;系统集成;电子工程调试和电子工程检测;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 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 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气体 压缩机械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环境监测专用 仪器仪表销售;蓄电池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电池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风机、风扇 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 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用电器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服务:水污染治理、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 污泥处置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 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承接水务处理工 程、固废处理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城市建设工 程、河道与流域整治工程、城市环境提升工程,计算 机网络技术、新能源供应技术的技术开发,投资管 理,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 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 计、施工;销售;环保设备;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运营管理(凭资质经营)、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 治理(除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 淡化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 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与电子信息、通讯、光机电仪一体化相关软件 和硬件产品的研制、开发、系统集成、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保健食品(预 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 食品进出口;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 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 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 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互联网 数据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特种陶瓷制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特种陶 瓷制品制造、销售开博体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防火封 堵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线、电缆 经营;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功能玻 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 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

  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气 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 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光缆销售;涂装设备销 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模具 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 售;衡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集装箱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工仪器仪表销 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金属丝绳及 其制品销售;光纤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金属制 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办公设 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幻灯及 投影设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绘图、计算 及测量仪器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风机、风扇 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 用杂品批发;搪瓷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办公用 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数字视频监 控系统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 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金 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密 封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 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特种设备出 租;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矿物洗选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固体废物治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 及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 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物业管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及咨询: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建筑 规划;室内装饰设计;商务信息咨询;建筑材料、园 艺工具、环保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及担保 (除融资性担保);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第二类 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成像整机与应用系统、光 显示半导体材料、电子器材、光电组件与应用系统、 红外光学材料、光电测试及评估系统、集成电路设 计、研发、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进 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 成;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通信工程、室内外 装饰工程、交通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社会公共安全设备 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半导体晶圆级封装湿制程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 售,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半导体集成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 售半导体设备、材料与零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器件 及产品、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股权投资、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主要从事工业开博体育、生物制药和天然保健品的研究、 种植、菌株开发和产品开发

  联营企业,加拿 大子公司 UniTTEC Innovation International持股 20.69%

  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海水淡化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 修复服务;环保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市政工 程和环保工程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 备、玻璃钢制品、塑料工业配件的开发、销售、安 装、调试;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环境污染防 治设备、节能设备、生物菌种、催化剂、填料、水处 理药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水环境污 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发行人间接持有恒启电子 54.02%的股权,另一股东贺冬持有 45.98%的股权。根据投资协议及该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5人,发行人与另一股东各委派 2名董事,同时共同委派 1名独立董事。发行人与另一股东共同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故将其作为发行人的合营企业。

  注 2:发行人间接持有鲲吾企业管理 59.88%股权,但发行人不是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故将其作为发行人的联营企业。

  注 3:智利信息于 2011年 1月 25日成立于智利圣地亚哥拉斯孔德斯。

  注 4:2023年上半年,公司通过认缴出资为 333.33万元,实缴出资为 100.00万元,拟取得超维数字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33.33%股权,截至 2023年 8月未办理完工商变更。

  注 5:2023年 7月 27日,新增联营企业众合恒星(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40%。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2)过去 12个月内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12个月内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Stephen He Wang、周志贤、沈方曦。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除上文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应当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具体如下:

  (1)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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